承办律师
曾凤璇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专注民商事案件实务办理,主要办理建筑建材领域钢材混凝土木材等买卖合同纠纷、架管器材租赁纠纷等,从业法律服务4年,办案100+件,帮助各类型客户回款近两亿元,保障了客户的利益实现。
案件简介:
因景观廊桥景观项目,被告LZ公司向原告GD租赁部租赁相关建筑材料,签订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和租赁物归还问题产生纠纷。一审法院以LZ公司未实际施工等证据瑕疵为由驳回原告诉求。GD租赁部上诉并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且已履行,改判支持GD租赁部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办理要点:
1.租赁事实的实际发生
2.代理人的签字效力
3.合同具有相对性
4.证据不全或有瑕疵,找其他证据补强
5.高度盖然性的实际适用
争议焦点:
1.如何证明租赁事实的实际发生?
2.同一代理人不同身份时,签字效力如何认定?
3.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能不能让合同对不是签约双方的人也有效力呢?
4.能否通过部分证据瑕疵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事实?
办理思路:
1.租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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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签订好的租赁合同,并且租金也通过指定的人结算了。这证明租赁是真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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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公司支付了4万元押金,到现在还没退,这也说明租赁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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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我们一直都是和LZ公司合作,从未同意其他公司的方案。
2.代理人签字:
3.合同相对性:
4.证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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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5份租金结算清单中只有1份日期有点不对,但这不影响整体结算金额和周期,不影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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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张出库单不是余志民签的字,但对应的租金结算单没问题,数量也能对上,不能因为这一点小问题否定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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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账过程很清楚,时间和金额都一致,进一步证明了合同履行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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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过分看重这些小问题,二审应该综合所有证据来看待事实,不能只看部分瑕疵就怀疑全部。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已结算租金、赔偿费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酌情支持了部分违约金。
办案心得:
事实是法律的唯一准绳,法律是作为维护公平而存在的学科,而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更应当坚持以事实作为案件办理的唯一依据,在正视事实、还原事实的基础上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