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
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
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 应收账款质押: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 政府担保支持:推动建立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 直接融资通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
- 我们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状况定制“知识产权质押+政府担保”组合方案;对合同风险进行审查,对融资协议中的“隐性条款”进行合规筛查;多方协调整合进行债务重组,以及协助企业通过《促进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机制”化解债务危机等。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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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合规化:完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流程设计、股权设计、分红设计、公司管理制度设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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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行为合规:避免商业贿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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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合规:遵守环保相关、劳动用工、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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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体检:针对企业运营全流程进行风险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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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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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应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工伤、劳资纠纷、行政处罚等)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 企业因相关法律纠纷导致法人代表被限高、企业进失信名单,符合修复条件时,要求及时解除措施。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对建筑建材行业尤其是供应商的民营单位最有影响的条款如下: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
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
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
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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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信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动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经济仍然属于高速发展中,从内部来看,党政稳定、大环境基本盘稳定,从外部来看,世界经济及近期的美中关系、俄中关系等、整体仍以稳定发展为主。
从咱们自身来看,找寻有机会的好项目,筛选有实力的合作方,做好前期项目风险预判。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处理,各种方式回款。加强企业管理、从管理中出效益,自身规范提升,企业全面合规化管理,以更健全的管理制度与大型企业合作。